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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专利权人诉安徽宁国优立信橡塑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 分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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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11-12

【概要描述】我所柏所长接受原告专利权人汤立胜的委托,以安徽宁国优立信橡塑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专利权人诉安徽宁国优立信橡塑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概要描述】我所柏所长接受原告专利权人汤立胜的委托,以安徽宁国优立信橡塑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分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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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1-12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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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柏所长接受原告专利权人汤立胜的委托,以安徽宁国优立信橡塑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聚氨酯泡沫填缝剂专用阀门”的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9月2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920230826.1。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与原告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市场份额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使原告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原告在本案中明确以其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作为指控侵权的专利保护范围。本案中能够认定被告于成立之日即开始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且被控侵权产品即为庭审中出示的产品实物。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由阀杆、阀盖和弹性材料三个部件构成,与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部件相同。同时,被控侵权产品三个部件的组合方式与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或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展示的组合方式相同。原被告双方在针对该组合方式特征的分歧点在于:原告认为原告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弹性材料与阀杆采用过盈配合设置,被控侵权产品的弹性材料与阀杆的组合也采用过盈连接,即两者相同,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原告汤立胜系“聚氨酯泡沫填缝剂专用阀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其依法缴纳年费,该专利现为有效专利,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被告生产和销售的泡沫填缝剂阀门产品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辩称其产品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或其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的抗辩事由均不成立。被告上述生产和销售行为没有取得原告的授权和许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法院依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案件号为(2012)合民三初字第00138号的如下判决:被告安徽宁国优立信橡塑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汤立胜“聚氨酯泡沫填缝剂专用阀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阀门产品;被告安徽宁国优立信橡塑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汤立胜相应的经济损失。

  为了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结合案件的各种疑难问题,我所会组织专案小组分析、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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