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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某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诉宜兴腾粒陶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 分类:案例分析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5-25

【概要描述】我所柏所长为被告宜兴腾粒陶瓷有限公司代理的“一种油气井压裂用固体支撑剂”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2157202.X”)侵权案,原告为宜兴某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3月14日取得该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157202.X。

宜兴某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诉宜兴腾粒陶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概要描述】我所柏所长为被告宜兴腾粒陶瓷有限公司代理的“一种油气井压裂用固体支撑剂”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2157202.X”)侵权案,原告为宜兴某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3月14日取得该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157202.X。

  • 分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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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柏所长为被告宜兴腾粒陶瓷有限公司代理的“一种油气井压裂用固体支撑剂”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2157202.X”)侵权案,原告为宜兴某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3月14日取得该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157202.X。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并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并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人民币;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油气井压裂用固体支撑剂,AL2O3其特征是由含量65%—75%的生铝矾土细粉100wt%,外加6%—10wt%的二氧化锰细粉烧结而成。原告声称获取了被告的产品并对被告的产品委托国家轻工业陶瓷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测宜兴站进行了检测,检验报告为(2010)委字第5802号,其中检测到的AL2O3含量为74.49%,该含量是基于产品的总量计算的。为了对比的一致性,必须首先将本专利权利要求中AL2O3和二氧化锰矿物细粉的含量进行换算,换算成以产品总量为基准的重量百分比含量。经换算,AL2O3在产品总量中的重量比为59.09%—70.75%,由此不难发现,原告经法定鉴定部门检测得到的AL2O3含量为74.49%,没有落在原告专利权要求确定的59.09%—70.75%的范围内,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所以不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锡中院于2011年3月21日下午1点半和2011年5月20日下午1点半分别开庭审理了此案,其中第二次开庭是观摩庭,旁听席座无虚席,庭审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因原告所提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遂感胜诉无望,无奈之下,当庭撤回了对被告腾粒公司的起诉。至此,被告于事实有依据、于法律有支撑的取得了这场诉讼的胜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件案例分析得出,遇到这样的案件:1、作为原告时要弄清楚被告是否真的侵权了,作为被告时要弄清楚原告的专利范围。在具体进行侵权分析时,应当分析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分组,确定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有哪些;然后分析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由哪些技术特征组成;最后依据覆盖理论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较,以确定两者能否一一对应。2、专利诉讼需要专业律师。专利诉讼案件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序高,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聘请懂专利、懂法律,精通专利诉讼与无效的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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