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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尚春所长代理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胜诉

  • 分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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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10-22

【概要描述】我所柏所长接受昆山蓝胜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名称为“绝热保温板(2)”的201130297008.6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从专利复审委到北京一中院,再到北京高院,历经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及后续两次行政诉讼程序,步步为营,最终取得胜利,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最大化。

柏尚春所长代理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胜诉

【概要描述】我所柏所长接受昆山蓝胜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名称为“绝热保温板(2)”的201130297008.6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从专利复审委到北京一中院,再到北京高院,历经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及后续两次行政诉讼程序,步步为营,最终取得胜利,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最大化。

  • 分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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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10-22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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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柏所长接受昆山蓝胜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名称为“绝热保温板(2)”的201130297008.6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从专利复审委到北京一中院,再到北京高院,历经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及后续两次行政诉讼程序,步步为营,最终取得胜利,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最大化。

  2012年4月26日,昆山蓝胜建材有限公司(简称蓝胜公司)针对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公司)名称为“绝热保温板(2)”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130297008. 6)(简称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2年8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9195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蓝胜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中知行初字第3489号行政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9195号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蓝胜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科瑞公司不服该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点属于惯常设计,即为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设计,则一般不认为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本专利产品为用于外墙保温的绝热保温板,对比设计产品为可用于建筑节能的真空绝热板,二者属于类似产品。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进行对比可以看出,两项外观设计整体形状均为长方形,其区别点在于:(1)本专利四周均具有封边,而对比 设计由于产品视图不完整或被遮盖只显示了三边具有封边结构,而另一边无法确认;(2)本专利主视图、后视图显示其两 面均为平板结构,而对比设计中的视图均只显示了产品一个面为平板结构,背面是否具有其他结构不能确定。(3)本专利主观图、后视图显示两面均无图案设计,而对比设计中所示产品面上具有菱形图案设计。

  关于区别(1),虽然从载有对比设计的图片中仅能看出该产品三边有封边,第四边被遮挡,是否有封边不清楚,但是科瑞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于本专利产品而言,在三边封边的情况下,其另一边釆用封边设计还是非封边的对折设计,均是常规设计,故即便对比设计未釆用封边设计,本专利所釆用的四边封边设计亦仅属于该产品的惯常设计,而且是否封边对于外观设计整体而言,并不具有视觉上的显著影响。

  关于区别(2),虽然载有对比设计的图片中仅显示了该设计的一个面为平面设计,但是对于用于建筑物的外墙保温的保温板类产品,在使用过程其产品的两面分别与墙体及外装饰层 紧密贴合,显然釆用平面设计为惯常设计。因此,虽然对比设计中未公开另一面的设计,但本专利两面均釆用平面设计亦属于惯常设计。

  关于区别(3),对比设计中具有菱形图案,而本专利的两面均无图案设计,但是对于用于建筑物的外墙保温的保温板类产品,在使用过程其产品的两面分别与墙体及外装饰层紧密贴合,在最终使用状态下,他人并无法看到产品外观,对该产品的采用两面均无图案的设计方式亦属于惯常的设计。

  根据以上分析,原审判决认定本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所具有的三个区别点均属于惯常设计并无不当,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13年10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科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对2008年修订《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的典型案例。目前《审查指南》关于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审查,与2006年版审查指南规定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审查存在较大差异。可以认为,《审查指南》将2006年版审查指南中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绝大多数内容纳入了依照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内容中,但将部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近似并且对比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情形纳入了依照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审查内容中,此外还依据立法宗旨和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高了外观设计授权条件,加入了涉案专利或专利申请是否是将现有设计通过已知设计手法进行变换得到的判断,以及涉案专利或专利申请是否是将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通过已知设计手法进行组合得到的判断。

  在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以及后续两次行政诉讼案件中,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质量显得尤为重要,不仅会影响该请求是否会被顺利受理,更重要的是其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最终审理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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