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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宗仁代理的“液体涂布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94217076.8)的侵权案件(被上诉人的一审也是我所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为仪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该上诉人因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判决:(一)仪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张宗仁ZL9421707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二)仪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张宗仁经济损失4万元;(三)驳回张宗仁的其它诉讼请求。该侵权案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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