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团队
Elite team
详情
我所为被告盐城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抗裂保温墙体及施工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ZL98103325.3)的侵权案件,原告是北京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发现被告无视原告的专利权,在盐城某小区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其使用的保温墙体及施工工艺覆盖了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我所代理被告辨称:1、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且原告证据中的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被告新日月公司只是某小区的开发商,并非施工方,对保温墙体的具体结构、施工工艺并不了解,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侵权案件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留言板
客户留言
描述: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