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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飞达电机仪表公司、扬州市金飞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电动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案

  • 分类:案例分析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9-03-23

【概要描述】

扬州市飞达电机仪表公司、扬州市金飞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电动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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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3-2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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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原告扬州市飞达电机仪表公司、扬州市金飞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代理的“一种带锯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96313554.6)的侵权案件,被告为江苏某电动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经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96313554.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新华日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为原告消除影响,逾期本院将公布主要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101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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