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团队
Elite team
详情
我所为原告扬州市威高机电有限公司代理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为某机械(莱州)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04年12月20日,被告在未经勘验的情况下,即以原告制造、销售的液压电动劈木机产品侵犯其扳机式双作用控制阀(专利号为ZL02229873.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申请上海海关查扣原告销往德国的价值21840美元的液压电动劈木机240台。原告为此向海关支付保证金181272元;同年12月27日,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一中院”还应被告申请,从海关查扣原告的液压电动劈木机1台作为证据保全;经审理,“一中院”做出判决: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滥用专利权,肆意挑起诉讼,知识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使原告苦心经营的境外客户丢失。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扬州市威高机电有限公司海关保证金利息损失5875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扬州市威高机电有限公司港区费用5311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扬州市威高机电有限公司液压电动劈木机1台的损失计850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扬州市威高机电有限公司差旅费7000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扬州市威高机电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代理诉讼费48000元。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留言板
客户留言
描述: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