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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被告南京理工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校办产业总公司和彭富明代理的“汽车多媒体教学测控系统技术”科技成果侵权案,原告为南京某汽车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04年原告发现三被告使用该科技成果,生产同样的产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并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三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科技成果权,我所代理被告辩称:1、原告以侵犯科技成果权为由要求被告停止生产,没有法律依据;2、南京理工大学是以科研开发为主的事业单位,没有以自己名义从事任何生产活动,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南京某汽车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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