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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和南京新世纪雕塑有限公司代理的著作权侵权案,被告为南京某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其独立创作完成了一系列现代雕塑作品,对这些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但是被告未经其许可,为其经营目的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给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停止制作和销售“升华”、“飞向东方”、“飞向明天”、“光阴”、“成长”、“希望之光”、“风正帆高”、“双龙戏珠”雕塑作品;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现代雕塑中心和南京新世纪雕塑有限公司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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