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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原告江苏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代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被告为江阴某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某公司、乐清市某公司柳市经营部,我所为原告江苏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诉称:“斯菲尔”是江阴长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7日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商标证号为1212928号。2007年5月9日,江苏斯菲尔公司经商标变更程序取得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乐清市某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与江苏斯菲尔公司一致,企业字号也相同,乐清市某公司还设立了柳市经营部,江阴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侵权产品,并在江阴进行了销售。上述行为足以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侵害了江苏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也给江苏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的商誉、经营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经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乐清市某公司、柳市经营部立即停止对江苏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斯菲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包括不得在生产、销售中突出使用“斯菲尔”文字等行为。(二)江阴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斯菲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三)乐清市某公司、柳市经营部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江苏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四)江苏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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