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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被告海安县高扬土畜产品有限公司代理的“提取食用动物油的熔炼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98122039.8)的侵权纠纷案,原告为某专利权人。原告诉称:被告为经营目的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销售食用动物油,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在«南通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被告辩称:被告用传统的火炼方法提取猪油,未使用原告专利方法;被告的最终产品是工业用猪油,而非专利所称的食用动物油;被告生产用的地下水本身就含硫酸根,腌制猪皮时使用工业用盐,在炼油时加入白土,致被告产品猪油及油渣中含硫酸根,但不能以此推定被告使用专利方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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