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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预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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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0-12

【概要描述】

“声音商标”预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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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了解,与现有《商标法》的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声音商标可注册之前,一些人们熟悉的品牌声音,如1992年恒源祥的五秒标板广告中三声“羊羊羊”虽被众所周知,但一直未能获得注册。而在国际上,Intel的“Intel Inside”、Motorola的“Hello Moto”、Yahoo只有三秒的广告jingle、美国米高梅制片在电影片头中狮子的吼叫声、MSN上线或传讯的特别声响…,是较为被公众所熟悉的 “声音商标”的代表。

  其实对于立法而言,设立一个声音商标并不难,难就难在实施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集佳知识产权事务所律师卜小军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觉得声音商标的注册要注意的问题有几个:第一,对于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的约束,尤其是对显着性的要求在立法之初应当适当提高,甚至可以考虑必须经过一定时间范围作为商标区分功能使用后才能申请,对申请形式也要求应当明确具体。第二,对于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如何判断属于近似,是根据音调还是音谱、音符,这个主观性比文字商标更大,应当对法官的自由裁定权相对文字商标进行一定限制。第三,声音商标的司法审查近似判断标准应当明确,以往的商标整体观察要部比对显然不适用于声音商标,侵权立案的形式应当明确。

  港台地区情况

  与大陆相比,香港和台湾地区引入声音商标要较早些。香港是在2003年4月引入了声音商标这个概念。

  2007年7月27日,香港商标注册处在其商标审查的内部工作手册中专设了一个章节,对声音商标的注册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规定指出,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仅仅说某个声音商标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仅列举了几个音符,不能满足条件,用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的音乐小节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则是可以被接受的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说明的办法表述声音商标,一定要附加乐谱。

     针对声音商标提出异议,可以依据的理由包括:缺乏显着性,具有描述性,或者所申请的音乐商标构成了对某种语言或者商业习惯的描述等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单纯地组合商标中的音乐部分缺乏显着性,就断定整个商标缺乏显着性,还应该考虑到组合商标的其他部分,从整体上判断声音组合商标的显著性

 

 

作者:李雪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总第56期

 

编辑:刘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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