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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黄锡安诉江阴市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案

  • 分类:案例分析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8-08-20

【概要描述】

专利权人黄锡安诉江阴市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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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8-08-20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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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专利权人无锡黄锡安(无锡兴泰船舶装备有限公司总裁)代理的“船用救生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4205952.2)的侵权案件,被告是江阴市某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和中国某集团江苏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阴市某公司大量生产侵权产品,并通过进出口公司销售至越南,因情况紧急,若不采取强制措施,难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我所代理原告一方面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另一方面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备案申请,要求扣留侵权嫌疑产品。法院经审查作出了同意诉前禁令申请的裁定,同时,上海海关和宁波北仑海关先后依法扣留了被告的侵权货物即救生圈。该侵权案件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1)被告江阴某公司和中国某集团江苏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黄锡安船用救生圈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被告江阴某公司销毁侵权产品和相关生产模具;(2)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中国船舶报》、《中国船检》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江阴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35864元,被告中国某集团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的435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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