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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需求与机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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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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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需求与机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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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8-1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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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著作权法》修改的进程正在提速当中。尽管相关部门以“开门立法”之博大胸怀吸纳社会各方意见,但仍旧无法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利诉求。众所周知,法律的修订步伐永远也追赶不上社会发展,尤其是科技进步的速度,但社会需求是现实存在的,已经有太多的案例都足以反映出国内诸多法律条款的严重滞后。电子产品的用户界面(GUI)所遭遇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就是最好的例证之一。

对于GUI究竟如何进行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迄今并没有达成全球共识,但许多工业化国家,甚至包括我国台湾地区,都明确规定将GUI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但在中国国内,对GUI的保护却处于两难境地。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属于不授予外观专利权的情形之一,这无疑等于将GUI挡在了专利权保护的大门之外。

既然专利保护之路走不通,那么寻求著作权保护又会遇到怎样的结果呢?“深圳普联诉吉祥腾达”案件中,两审法院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实践,再一次将人们推向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当中。说到底,还是由于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不够明确,因此导致不同的法官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一堆小小的图形标识,却对一个国家的法律开了一个大大的玩笑。面对众多雷同的手机界面,法律到底应不应该给予保护?答案似乎是非常肯定的。因为手机的受众群体是如此的庞大,手机产业的商业利益亦是十分的巨大,而这些利益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外观的创意。手机图标的功能一“触”即发,如果保护不利,其后果可能也将是“一触即发”的。

既然必须要进行保护,那么就不应该被机械的法律条文所困,而应“正视”客观需求,找出问题的解决之道。我想,这才是立法的初衷所在。

作者:张继哲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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