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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京召开的中美网络版权执法研讨会上,中美双方代表就如何有效打击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探讨。在网络版权纠纷中,通常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身处虚拟的互联网世界,权利人如何取证?面对大规模侵权,权利人单独维权独木难支,与执法机关配合时需要做好哪些工作?本部分介绍的一些经验可供借鉴。
话题三 有效取证是维权关键
在网络侵权的民事诉讼中,通常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无限性等因素,多数权利人在维权时遭遇取证难的问题。因此,如何取得有效证据成为维权的关键。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孙洁介绍,网络侵权取证难的原因首先是技术手段落后,难以对侵权行为进行实时、全面的调查取证;其次是取证服务机构单一,难以满足权利人的维权需求;另外,取证标准不明确,影响取证的准确性和效率。
“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上,要取得这些证据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北京市版权局版权处处长韩志宇表示,网络侵权案件的特点是证据的信息量较大,比如一个视频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传播了上万部影视剧,按每部影视剧1G流量计算,就是上万G的数据量,这也导致复制、存储证据的工作量非常巨大。
而美国联邦调查局特工迈克尔·克雷·波士顿(下称迈克尔)则认为,数字时代,取证面临新的挑战:权利人难以收集证据、侵权人多使用化名或身处海外。
面对权利人取证难,执法部门及业界人士也在不断探讨解决方案。韩志宇表示,总结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有几种做法值得借鉴。一是抽样取证,如一部影视剧被复制了若干次或存储于不同服务器上,只复制一份原始证据样本即可,样本数量可以由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协助计算;二是特征法取证,如果案情的证据数量巨大,可采用信息DNA技术,提取每一种证据的开头、结尾、时长、人像、权利信息等特征,将每一种证据形成一个可靠的微缩样本;三是点击次数取证,即把计算机上点击计数器数量作为证据提取。迈克尔认为,网络空间存储器是盗版信息的主要来源,约73.15%的流量被用于传输侵权信息,执法部门应从涉嫌非法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实际服务提供者入手,才能获得侵权证据。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筹备建立专门的版权侵权调查取证第三方服务机构,制订统一的取证标准及取证程序规则。”孙洁表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建立了网络视频音频版权检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平台,该平台采用视频音频“指纹”技术,对网络音视频盗版行为进行监测,一旦发现盗播行为,系统自动向网站发送删除通知函,并向权利人提供监测报告和取证报告。
话题四 权利人配合增强执法效果
巨大的商业利益驱使众多主体加入网络版权侵权链条,权利人与执法机关紧密配合成为执法是否达到最佳效果的关键要素。盛大集团法务部高级研究员林华认为,权利人维权前应做好确权,无论通过独立创作、委托创作还是购买等方式获得版权,都应准备好详细的合同文本或做好相应的版权登记。另外,要做好预警,采取技术跟踪、人工排查、接受举报的方法,及时发现和跟踪侵权网站。
“权利人应积极参与国家版权局每年开展的打击网络盗版专项行动,主动提供案件线索。”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版权保护总监彭炜表示,自2005年以来,他们共提供案件线索200余条,还协助国家版权局对重点网站的版权状况进行评估,鼓励和推动成员公司与国内正版视频网站进行合作。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公司法务副总监李炳涛认为,权利人在维权之前,应对所有证据进行公证,而专业的技术人员会在取证过程中为权利人提供帮助。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务赵晶表示,数字环境下,单个作者取证难、成本高,很多作者望“网”兴叹,而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解决维权难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集中管理会员和部分非会员的数字版权,进行有策划、有组织的维权行动。此外,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有效解决数字时代版权授权问题,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作品传播效率。
在赵晶看来,为增强执法效果,只有权利人的配合还远远不够。她表示,执法部门应加强网络版权行政执法力度,而现行法律规定的侵权处罚数额过低,惩罚手段及措施单一且力度不够,建议提高处罚标准,同时增加惩戒手段,如关闭侵权网站服务器或者没收服务器、关闭侵权网站等,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
在打击侵权盗版的行动中,权利人和执法机关要相互配合才能达到最佳执法效果。林华认为,在执法过程中还有诸多问题有待完善,如多数涉嫌侵权的网站经营主体身份隐蔽,即使发现侵权也难以通过民事手段掌握网站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若有网站涉嫌大规模侵权,单个权利人在维权时会独木难支,及时建立权利人与执法机关之间的通畅反馈平台和机制对增强执法效果至关重要。
记者:冯飞
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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