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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WO商标,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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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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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WO商标,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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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WOWO商标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然而,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该案情的发展也让WOWO便利“刺激”不小。
WOWO的成长路
      近八年的经营,价值3亿元的商标品牌,面临瞬间归零。WOWO如何能够伤的起?
      回忆起WOWO的成长历程,四川WOWO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汤耀华告诉本刊记者:“WOWO是成都第一家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当时存在很多客观的困难,我记得有一次一个晚上我打跑了7起进店抢劫的人。所以,在WOWO刚起步时,面对困难我没有退缩,到现在WOWO发展越来越好的时候,我更要面对困难,解决问题。”
      汤耀华谈到WOWO便利的由来时表示,2005年在考察了成都便利店市场后,发现成都的大街小巷杂货店虽然非常多,但却缺乏统一的品牌规范管理,也不是24小时营业。作为夜生活比较丰富的旅游城市,汤耀华坚定了在成都创办24小时便利店的决心。2005年10月,WOWO便利店正式成立。
      然而,作为一个快速消费品的行业,简单、明亮、易识别的标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据汤耀华介绍,全球便利行业通用色条的排列做店招,因其视觉传播效果最好,而为了区别于成都其它连锁企业经常使用红色、黄色店招,WOWO公司选择了代表冷静深沉的蓝色,而白色在晚上的透视效果最好,但是蓝白的组合在色调上较冷,又加上了温暖的橘色,所以形成了现在WOWO七色条的组合。
      同时,WOWO公司也将设计的该款标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2009年4月14日和2010年6月21日,分别取得了编号为“第4982344号”、“第5785094号”的商标。
      “随着企业的发展,WOWO商标本身的影响力也逐步显现,逐步成为被成都地区熟知的品牌之一,特别是公司第4982344号商标于2011年2月26日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成都市著名商标。”汤耀华告诉本刊记者,WOWO商标本身的商业价值也急速累积,2009年,WOWO的品牌商标评估已经达到1亿元,2013年更是达到了3亿元。
      然而,让所有WOWO人没有想到的是,这一引以为傲的且使用了近八年的商标,却因与泰国国旗近似的理由收到审批机构作出的撤销已注册商标的通知书。
      对于这一事情的发生,汤耀华以及其员工表示很委屈以及不理解,并将积极通过法律程序寻求保护,捍卫民族企业发展的权益。
近似判定如何认定
       2 0 1 2 年7月12日,商标局作出的《关于撤销第4982344、5785094号注册商标的决定》中指出,“2012年2月27日,泰国智慧财产厅致函我局,认为第4982344、5785094号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颜色排列顺序以及在实际使用中的外观式样同泰国国旗近似,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八)项的规定,作出撤销第4982344、5785094号注册商标的决定。”
      WOWO公司针对该决定不服,依法向商评委提起复审。商评委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关于第578509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维持商标局的决定,对第5785094号商标予以撤销。
      面对此结果,WOWO公司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商评委依据上诉理由作出的复审决定,随即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WOWO公司也开始为积极应诉做准备。据WOWO公司企划部陈晨介绍,WOWO公司用两天的时间在100家门店就争议商标是否与泰国国旗近似做了一次问卷调查,最后共收回125份问卷,调查显示无一人认为两者相似,且看到WOWO商标并不会联想到泰国国旗。而接受调查的一位外国人士则表示,色块拼接的店招是便利店一贯使用的形象。
      而此次诉讼也围绕WOWO争议商标的颜色排列和使用中的外观样式是否与泰国国旗近似,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商标禁止使用条款”中的第二项规定展开,即“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4月1日,此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本刊记者应邀旁听了该案的全部审理过程。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认为WOWO商标与泰国国旗是否相似,其判断标准全凭主观判断。而被告商评委并没有举证证明原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八)项的规定,即没有提供泰国国旗和复审商标近似的依据,也没有举证证明复审商标如何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影响。
      “如果凭着主观判断来认定近似,行政行为当中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依据这样的标准作出的裁决应当被撤销。且WOWO便利店在实际外观装潢中存在变形,同时判断两者近似应从整体商标考虑,而不是截取商标局部进行参照。尽管该案一审从原定1 5分钟的审理时间被我们极力争取到40分钟,但其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陈述。一个企业近十年的付出不能被这短短的几十分钟所决定。”WOWO代理律师韩颖梅说道。
     对于“近似”的标准,本刊记者采访了WOWO公司另一位代理律师张云,他认为:“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项中的‘近似’的判定,我国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院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定中,关于如何认定近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商评委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商标审查标准》中有这样的表述‘足以使公众与泰国国旗相联系’即认定为近似。但是,这一规定也是比较粗略的规定,无法直接应用。例如:何谓公众,如何理解联系等。而这也恰好反映出我国《商标法》中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商标审查是否有责
      对于合法取得的商标,却遭遇“当头一棒”!让企业不禁感叹“谁可以保护我?”然而对于是否构成近似的主观评判标准,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郑胜利认为,主观判断应在商标“审查期”和“核准后”两个阶段来认定。
      而张云律师也表示,此案反映出商标在审批的过程中,审查人员也并没有注意到泰国国旗的式样。当企业获得注册商标后,再予以撤销,是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忽视,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会为品牌倾注资金和精力,而商标则是一个品牌最核心的体现。商标局自己撤销了自己审批的商标,这里面难免使企业和相关公众对政府公信力产生怀疑,对政府的依法行政、合理执法等政府宣扬的理念产生质疑。另外,此案也反映出商标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工作还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同样,在商标审查、复审,以及诉讼阶段,对法律适用的标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张云律师表示:“《商标法》中的‘绝对禁用使用条款’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本意是对于涉及国际组织、他国主权、公序良俗的保护和尊重。但问题是,在行政部门执法和法官审批过程中,如何合理合法的应用问题,我认为我国的现有法律中,没有细化的阐述,导致应用过程中,更多依据的是有权人员的主观判断。特别是涉及到外国国家主权问题时,存在执法保守和过度保护的倾向,忽视了商标本身就是为了标示商品和服务,如果不涉及到侵害和误认、混淆时,应综合进行判断和应用,不能教条适用法律。”
      作为国内首例企业商标与其他国家国旗相似而被裁定撤销的案件,在司法判定中尚无先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顺德表示,“法院在做裁决的时候,第一要考虑到基本的规则不能违背,第二要考虑到知识产权本身的一些基本特性。”李顺德强调,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私权利,如果没有考虑到知识产权本身是对私权的保护,就无法做到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的平衡,也就无法达到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的基本利益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平衡的问题。
      截止本刊截稿前,该案尚未判决。据本刊记者对此事件的跟踪调查及采访,WOWO公司对此案表示出了绝对的信心。“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WOWO从来不怕困难!”汤耀华表示将会继续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来源:知识产权杂志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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