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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9日,欧盟24个成员国签署条约,同意建立“统一专利法院”。
在欧洲现有专利和未来的统一专利的问题上, 该法院将有裁决权。除此之外,该法院还有权根据初步审查,审理无效和侵权案件。
目前,只有三个欧盟成员国没有签署该条约,但是这并不代表对该条约的生效构成了障碍。该三国未来仍可签署条约。
该条约生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包括德国,英国和法国在内的至少13个国家需正式签署该条约。其次,虑到未来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2012年12月12日通过的关于司法管辖和民商诉讼的判决及执行的欧洲法规也要进行相应修改。根据该条约,统一专利法院正式成立的时间不会早于2014年1月1日。
相对于以往必须在不同的欧盟国家单独提交无效或侵权诉讼,统一专利法院一旦成立,提交单一无效或侵权诉讼后,其审判结果将同时适用于多个欧盟国家。同样地,专利所有者将只需提交一份初审请求,便可适用于多个欧盟国家。同时,撤销欧洲专利或统一专利时,仍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申请。实际上,同一件专利既可以向统一专利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又可以同时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申请。对于某些重要的案件来说,这种双重的诉讼方法可能会引起潜在侵权者兴趣。
因此,此项关于统一专利法院和统一专利生效的新举措,为专利所有人和潜在侵权者捍卫各自的利益提供了更多备选的集中程序。
作者:米开拉·莫迪亚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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