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克服传统体系中出现的问题,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于1966年9月邀请BIRPI(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立即研究一个解决办法以减少申请人和专利局所作的重复工作。1967年国际条约草案由BIRPI起草并提交专家委员会。
PCT申请多数向作为PCT受理局的国家局提出。哈拉雷协议、欧亚专利公约或者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一般也可以选择向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专利局、欧亚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分别提出国际申请。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或居民只能向作为他们受理局的WIPO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此外,所有PCT成员国的国民和居民也可以选择国际局作为受理局。
2010年9月, 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 联盟)大会第41 次会议通过了新的PCT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改,并将于2011 年7 月1 日起生效,由于该修改涉及到我局作为国际单位的审查程序,并且也涉及到申请人在PCT国际初审及进入国家阶段的部分程序,因此在这里我们就修改情况作简单介绍。